有感於當時講評略有不足

  在此補充(雖然我一點也不覺得當事人會看到XD)

  另外

  因為相隔數日 難免有所出入

  所以有任何問題可以和我討論 很有可能是我弄錯

  (雖然我也一點也不覺得有人會來跟我討論XD)

-----


  題目:我國刑法應廢除與幼年男女性交罪


  持方:嘉中正 新店反


  論點:

    正方 過去因為性知識不足而造成幼年性交的弊害已隨性知識普及而解除

       所以應回歸人民自由,廢除與幼年男女性交罪

    反方 不會因為兩情相悅就廢除

       且幼年性交會帶來種種弊害,所以不該廢除


  判准:反方沒有挑戰正方上位概念(自由的崇高),故就實然層面做比較

     正方訴諸經驗法則"現況下性知識是普級且足夠的"

     而反方舉出資料說明"其實性知識是不足的"

     由於正方廢除法條唯一的正當性只存在於"性知識是足夠的"

     故將論點分數判給反方


  心證:我真的很想很想判正方初步不成立

     但我認為一個白紙裁該有的做法是

     "除非反方告訴我他不成立,否則他就成立了"

     這大概就是"對場上的反應太慢"吧?


-----

  
  題目:我國刑法應廢除與幼年男女性交罪


  持方:新店正 嘉中反


  論點:

    正方 兩情相悅的事情政府就不該禁止

       未成年性行為的弊害不跟屬於未成年

       幼年男女受到的傷害可以用加工自傷罪保護

    反方 立法目的是想要保護幼年男女的身心健康

       未成年比成年弱 容易被騙

       未成年性行為有很多弊害


  判准:

    正方沒有論證為什麼你情我願就不該懲罰而反方有碰觸

    故正方不成立,論點分數判給反方


  心證:

    不能否認 我在這場比賽介入不小的心證

    正方非常明顯地不成立 但反方挑戰不成立的卻力道極其薄弱

    我介入的心證是

    由於極度不能接受正方的說法(連廢除的理由都沒有)

    只要反方有碰到一點點 我就會接受反方的說法


-----


  題目:我國刑法應廢除與幼年男女性交罪


  持方:北一正 嘉中反


  論點:

    正方 刑法是最後的手段,除非有明確的理由(侵害法益)否則不可使用

       之所以會侵害法意是因為被害人的"無知"而非年齡

       故在刑法二二五條之構成要件納入"無知"

       避免和"有知幼年男女"性交而被罰的人

    反方 未成年比成年人弱 容易被騙

       未成年性行為有很多弊害


  判准:

    由於雙方達成共識"年齡"相較於"判斷力"是較不精準的界線

    而反方沒有挑戰正方上位概念(入刑法的條件)

    故接受正方說法 為了避免侵害人民所以將法條廢除


  心證:

    對我來說 反方面對這種準備充足的論點大概的處理方式是

    先吃推定,告訴大家現況下就是認為幼年男女是心智尚未成熟的

    除非正方能證明真的有一群未滿十六歲但心智成熟到等同於成人

    且為何"知道了"就不會傷害法益

    否則還是該維持這條法律

    簡單來說

    正方的論證方式是

    性知識普及->有幼年男女瞭解性->沒侵害法益->該廢

    一層一層拆

    就會變成

    你從何證明現況下的性知識是比過往普及的?

    那為何普及的性知識會使幼年男女更認知性?(問題與下連貫)

    為什麼"這樣的認知"會使原本侵害法益的事情變得不侵害?

    最後再用實證資料證實

    幼年男女性交的確存在弊害 而這弊害會使法益受損時

    就該留有這條法律保障人民權益


-----


  這一連串的講評

  當下覺得 比起之前的菁英盃練習賽 延平新生盃

  好得多很多

  覺得更能理解場上論點的走向和處理 攻防的效益

  但是我覺得我少了很清楚的"為何我要判某方贏"的說明

  如果有做到 相信講評會更清楚完整

  也希望能讓我變更強...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EFS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