複賽賽制:

2006年南山中學新生盃辯論賽複賽採新式奧瑞岡三三三制

人員
一、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派會場主席一位,以主持比賽之開始及進行。
二、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派計時員、計分員及招待人員各若干位。
三、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安排三位以上(含三位)單數之人員擔任裁判工作。
四、每場比賽裁判人員不得中途入席、離席或更換。
五、裁判人員須於賽前詳閱題目、定義及規則。
六、每場比賽各隊出賽人員三位,出賽名單於每場比賽前十分鐘向主辦單位提出。
七、主席宣布比賽開始五分鐘後,隊員仍未到齊之隊伍,視為棄權。

賽制
一、比賽程序:
(一)正方第一位隊員申論,反方第二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一位隊員。
(二)反方第一位隊員申論,正方第三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一位隊員。
(三)正方第二位隊員申論,反方第三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二位隊員。
(四)反方第二位隊員申論,正方第一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二位隊員。
(五)正方第三位隊員申論,反方第一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三位隊員。
(六)反方第三位隊員申論,正方第二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三位隊員。
(七)休息時間三分鐘
(八)正方總結質詢,反方總結答辯
(九)反方總結質詢,正方總結答辯
(七)雙方結辯。

二、比賽時間,依申論、質詢、結論之順序,採「三、三、三」制。 (分鐘單位)

三、結論次序由正反雙方於比賽開始前抽籤決定。

四、辯士發言時均有前後各30秒緩衝時間.
  計時人員將由兩分半時按鈴一響,3分整時按鈴兩響,三分半時按鈴三響.
  三分半時辯士得停止發言

比賽規則
一、道具一經使用,他方亦得相同之權利。
二、非經他方要求,將已使用或待使用之道具於他方發言時展示者,視為違規。
三、任何隊員發言時,不得涉及人身攻擊,否則視為違規。
四、出賽隊員於比賽開始後,不得獲他人之任何幫助,否則視為違規。
五、出賽隊員於發言計時開始後,不得獲其他出賽隊員之幫助,否則視為違規。
六、引述對方言詞應正確,否則視為違規。
七、引述之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,否則視為違規,某方偽造證據資料時,得由他方檢具證據資料反證,於賽後提出抗議。
八、抗議應由結辯或領隊於比賽前或比賽後十分鐘內以書面向主席提出,否則不予受理,抗議提出後,主席應知會他方,他方得以書面答辯。

立場
一、正方界定之立場應完全符合題目之要求。
二、反方界定之立場應反對題目。
三、正方不合題或反方合題時,反方應於第一隊員申論,正方應於第二位隊員申論時提出理由質疑,否則視為接受他方界定之立場。
四、除放棄合題或不合題部分之立場外,雙方均不得修正第一位隊員申論時表明之立場,否則視為違規。

質詢
一、質詢者應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。
二、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,得隨時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。
三、質詢時間內,質詢者應詢問問題,不得自行申論或就質詢所獲之結果進行評論,否則視為違規,但整理詢問結果之簡短結論不在此限。
四、質詢者自行申論或評論時,被質詢者得要求其停止。

回答
一、被質詢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之任何問題,但問題顯然不合理者,被質詢者得說明理由,拒絕回答。
二、被質詢者不得提出反質詢。
三、被質詢者得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詢,但不得惡意為之,否則視為違規。
四、被質詢者提出反質詢時,質詢者得要求其停止,並拒絕回答。

總結質詢答辯
一、發問時間一分鐘,回答時間兩分鐘。
二、問題得以整場辯論討論之主題為主。
三、回答得針對問題逐一答覆,不得深論。

結論
1.結論由雙方出賽隊員中自行推選一人擔任之,於賽前十分鐘連同比賽名單提出。總結質詢、總結答辯、總結,不得為同一人擔任。
2.結論者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,不得提出任何申論及質詢階段未提出之論證,否則視為違規。

裁判 (裁判守則)
本守則的目標在提供擔任裁判的人一些基本的判斷準則,並且也使辯士能夠對裁判的判決有一定的可預測性,雖然無法對裁判有事實的強制力,但希望將某些辯論界行之有年的習慣法予以成文化,以提供裁判及辯士有可依循的大方向。
一.裁判須於此賽開始前將自已的裁判理念、判決標準、對辯士的要求等事項,作成二百字以內的個人判決準則交由主辦單位。
二、裁判之判決,應以該場雙方所提出論點、證據及場上之表現為基礎,依一般人之經驗法則判斷之。
證明方之認定,無法依前條決定時,依舉證責任決定之,未能滿足舉證責任之一方,其論證無效,舉證責任之分配,依下列定之:
(1)凡下斷言者,除有(2)之情形外,應負舉證責任。
(2)一方之論述,合於一般經驗法則者,推定為真,由質疑之一方負舉證之責任。
辯士因違規所得之一切利益,以及在違規的情況下之發言,裁判不得為判決基礎,並應酌量扣分。
裁判於比賽結束後,應上台講評,其講評應說明判決之理由。
裁判應於第一位裁判講評前交出評分單,且交出後不得更改,但顯有誤寫,誤算者不在此限。

評分
一、評分係就個人成績,結辯成績及團體成績分別評定之。
二、雙方總成績各165分,包括個人150分,團體15分。每隊三位隊員成績各50分,包括申 論20分、質詢20分、回答10分。
三、整體架構之配分五分,裁判僅得圈選一方,並給一至五分,且不得判予平手。
四、若總分加計出現平手情形時,就該張評分表中以「整體架構」來決定勝方。
五、雙方提出抗議時,主席應將「抗議裁決單」交予裁判人員(每項抗議一張),由其各自閱計書面抗議及答辯書後,分別裁定之。裁判人員要求驗證事項者,其裁決單由主席收回後,即作相關處理,並於驗證完畢後再交該裁判人員裁定,抗議裁決之結果應於各裁判之評分表中分別執行。
六、並將裁決單附於評分表後,以供查詢之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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